商住房楼层号“断层”引装修纠纷
2012-04-20 14:24:47   来源:人民网   评论:0

 一幢新建成的楼盘,因没有13、14两个楼层号,导致业主装修错误,并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二审。  新买的房屋被别人装修了  2010年10月,王先生购买了宁波市...

 一幢新建成的楼盘,因没有“13、14”两个楼层号,导致业主装修错误,并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二审。

  新买的房屋被别人装修了

  2010年10月,王先生购买了宁波市某大厦13层的商住房两间(1302室和1303室),在与开发商订立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房屋交付后,现场楼层会将13楼标注为15楼(即这两套房屋标注成1502和1503)”。

  2011年7月,房屋交付后,王先生与他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出租。2011年8月的一天,在房屋出租之前,王先生兴冲冲地到大厦去看自己买的房屋。走到1302门前,突然听到里面传来叮叮咚咚的装修声。

  “谁在装修我的房屋?”王先生赶忙冲进去,看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装得面目全非。

  王先生询问装修工人后,得知他们是一位姓林的女士请来的。王先生赶紧拨通林女士的电话,对方却说:“我装修我自己的房屋不行吗?我买的就是1502。”

  大厦里没有13层和14层

  这座大厦共19层,其中地下两层,地上17层。王先生和林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分别位于实际楼层的地上第13层及第15层。

  问题在于,该大厦的地上各层房屋最终编号未对应其所处实际楼层。也许是开放商认为13和14两个数字不吉利,会导致该楼层卖不出去,大厦中没有“13、14”两层编号,即实际楼层13层的各房屋被标注为15××,实际楼层14层的各房屋被标注为16××,实际楼层15层的各房屋被标注为17××,从该大厦的电梯按钮设置来看,也无“13、14”两层。

  因此,王先生购买的位于实际楼层13层的“1302”号房在最终交付时标注为“1502”,而林女士所购买的实际在15层的“1502”号房在最终交付时应为“1702”号房。

  而大厦交付时,每一间房屋都是毛坯房,都没有门,只是在每个房屋进门上方的位置标注了房屋号。

  粗心的林女士错误地进入标注为“1502”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前,林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一份,物业公司只是提醒林小姐要看好房间号再装修,也没有发现这个错误。

  协商不成两业主对簿公堂

  王先生发现问题后,向林女士提出交涉,但双方协商未果。协商期间,林女士也未停止施工。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去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发现林女士确实装修了别人的房屋,立即向林女士发出“停工通知”。此时,林女士才停止装修,但房屋内已进行了房间隔断、铺设电线电路、安装中央空调等装修,并造成墙体及地面多处受损。

  其间,王先生租赁合同的履行时间已经开始。由于林女士的错误装修,王先生没有办法按照约定把房屋出租给他人。

  王先生希望林女士能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对自己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林女士不同意。王先生遂将林女士和该大厦的物业公司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楼上楼下的邻居面对面坐着。

  王先生认为,林女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造成了自己房屋损坏及无法履行相应出租义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应与林女士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要求林女士恢复原状并赔偿租金损失3万多元,由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女士辩称:其系按照房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交房通知上所示的房号对房屋进行装修,在收到物业公司的停工通知后即停止装修。现同意恢复原状,但认为原告提出的违约金及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物业公司答辩称:在林女士进场装修时,物业公司曾提醒其应对楼号进行注意,在发现林女士存在装修错误后,物业公司也及时通知其停工并建议恢复原状。同时认为,涉及大型不动产,林女士理应在装修前确认楼层,作为物业公司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林女士属错误装修,侵犯了原告物权,依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判决林女士就错装之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王先生损失8000余元。另因物业公司在与被告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时,也未将被告所有房屋的实际坐落及编号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被告,亦存在过错,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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